吉林省林學會文件
吉林會〔2017〕13號
吉林省林學會關于印發(fā)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林學會各分會、專業(yè)委員會:
《吉林省林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經2017年5月20日吉林省林學會第十二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微群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吉林省林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吉林省林學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林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對吉林省林學會所屬各分支機構的規(guī)范管理,充分發(fā)揮學會整體功能,促進分支機構科學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中國科協(xié)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及《吉林省林學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省林學會各分支機構是根據(jù)自身發(fā)展需要,依據(jù)業(yè)務范圍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林學會某項業(yè)務活動的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省林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即“吉林省林學會×××分會(專業(yè)委員會)”,不得直接冠以“吉林省”、“吉林”、“省”、“全省”等名稱,也不得直接稱“×××學會”。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省林學會領導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fā)展;普及林業(yè)科技知識,推廣林業(yè)科技成果;編輯出版林業(yè)科技書刊;充分發(fā)揮黨和政府聯(lián)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國家科技政策,積極反映林業(yè)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建議,服務廣大會員,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成立、掛靠、名稱
第四條 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guī)范的名稱;
?。ǘ┯泄潭ǖ淖∷蜔嵝闹С直緯ぷ鞯膾炜繂挝唬?/span>
?。ㄈ┯蟹险鲁桃?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并能開展相應的業(yè)務活動;
?。ㄋ模┯袑W術帶頭人和一定規(guī)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ㄎ澹┯泻戏ê拖鄬Ψ€(wěn)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由發(fā)起人和發(fā)起單位向省林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林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報省科協(xié)同意后,方可開展活動?;I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學會不予受理申請:
?。ㄒ唬┡c本會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yè)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的;
?。ǘM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qū)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ㄈ┰诜种C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yè)務與本會宗旨、業(yè)務范圍無關的;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本會活動范圍的;
?。┯蟹伞⒎ㄒ?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分支機構原則上掛靠具有本專業(yè)優(yōu)勢的科研、教學等單位,掛靠單位應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人員負責處理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分支機構的掛靠與調整由省林學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分支機構委員會(理事會)及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理事會)制,每屆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 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理事長)一名、副主任委員(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主任委員(理事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可連選連任,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兩屆的,必須向省林學會說明理由,報省林學會審批。
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或秘書長
第十條 分支機構須按期換屆。每屆任期屆滿前至少3個月,向省林學會提交書面改選換屆申請報告,同時提交下屆主任委員(理事長)、副主任委員(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經本會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換屆改選。
到期不能按期換屆的,須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由省林學會統(tǒng)一辦理。如有丟失、改動,必須向省林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林學會秘書處辦理。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印章只能用于聯(lián)系日常業(yè)務,不得用于簽署經濟類業(yè)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應由省林學會統(tǒng)一辦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印章樣式由林學會統(tǒng)一刻制。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jù)民政部《關于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fā)〔2014〕38號)第六條之規(guī)定:“社會團體應當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tǒng)一管理”。林學會所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不得單獨開設賬戶,所有分支機構的財務,由省林學會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須自覺遵守學會財務管理制度。省林學會財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凡符合學會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收入及開支,應予以保障。
第六章 變更與注銷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應當向本會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种C構主任委員(理事長)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ǘ┓种C構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委會(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三)負責人變更需提交負責人繼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住所變更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證明。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注銷提供下列文件:
?。ㄒ唬┳N登記申請書;
?。ǘ┓种C構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委會(常務理事會)關于注銷的決議。
本會根據(jù)分支機構的申請,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分支機構的印章。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推進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管理:
?。ㄒ唬┓种C構必須接受省林學會領導,認真執(zhí)行省林學會的決議,遵守省林學會各項規(guī)章制度,積極參加和支持省林學會各項活動;
?。ǘ⒎稀都质×謱W會章程》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辦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機構章程;
?。ㄈ┓种C構舉辦重大活動,事前應當向省林學會書面報告,經省林學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ㄋ模┓种C構應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會提交當年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在省林學會的授權范圍內發(fā)展會員。分支機構代為發(fā)展的會員屬于省林學會會員,由分支機構上報省林學會,統(tǒng)一發(fā)給會員證書,會員會費由省林學會統(tǒng)一收取。
未經授權不得發(fā)展會員和收繳會費。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林學會按規(guī)定每年對分支機構進行審查,不定期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年審或考核評估中如發(fā)現(xiàn)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更換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調整掛靠單位、注銷分支機構等措施:
?。ㄒ唬┮荒陜葻o任何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學會活動;
?。ǘo固定辦公場所;
?。ㄈ┎惶峤荒杲K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米蚤_立銀行基本賬戶;
?。ㄎ澹┻`反會員發(fā)展和會費收繳等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常務理事會2017年5月20日微群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